医院科技成果的鉴定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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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一种方式。鉴定的目的是正确判断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一、科技成果的概念和分类

医学科技成果系指科技人员在其所从事的医学科学研究中,通过调查分析、探索观察、试验研究、综合分析等一系列创造性活动后取得的,并经过同行专家鉴定或评审,或以其他方式得到社会公认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的研究结果。医学科技成果的分类与研究课题的分类有密切的关系,我国目前惯用的成果分类有三种。

1.按成果研究性质分

(1)基础研究性成果。是探索人体及其疾病本质、特点和规律所取得的成果。如研究人类疾病病因学、发病机理、病理变化及其转归所获得的新发现、新理论性成果,这类成果运用基础医学的理论来认识疾病内在的变化规律,为解决临床诊疗方法提供理论依据,对提高医疗卫生事业的水平有很重要的意义。

(2)应用研究性成果。这类成果就它所涉及的特定领域的问题来看,其特点是临床实验性强,更专业化,它是医务工作者紧密结合临床,在防治疾病实践中取得的具有先进性的实用技术或技能。如新的诊断技术、新的治疗方法、预防措施等。这类成果在临床科研中所占比例较大。

(3)产品开发类成果。这类成果有明确的实用目的,能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具有推广应用的特点。成果的形式就是产品,如新药品、新诊断试剂、新医疗设备及器械等。它在临床医学科技成果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经推广转化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4)软科学成果。软科学成果是医学同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等交叉综合产生的成果,对促进卫生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管理决策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2.按成果形态分

可分为有形成果和无形成果两类。前者包括新药品、新制剂、新材料、新生物制品、新医疗器械等;后者包括科技论文、专著、实验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设计方案、新实验方法、新工艺流程及新颁布实施的卫生标准等。

3.按成果水平分类

按成果实际达到的科技水平一般可分为四类:国际先进水平、国际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省市先进水平。

二、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的范围

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重新修订发布了新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5年2月13日发布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1996年6月25日又发布了《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及《对商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以上这些新的办法和规定对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

1.可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

根据新的鉴定办法,可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仅限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可组织评审的科技成果仅限于计划内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各种开发性科技成果应由法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鉴定。

需加说明的是,对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基础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基础理论性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可以说,在医学研究领域是几乎没有纯基础理论性研究成果的,一般都属应用基础理论性研究成果,都可以申请鉴定。

2.不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分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出具综合评价意见;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应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计划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经审查通过后无需再组织鉴定。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评审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的形式

根据新的鉴定与评审办法规定,鉴定或评审的形式有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及会议评审、函审评审五种。主持鉴定的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的内容特点和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鉴定形式。

1.会议鉴定

会议鉴定是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的鉴定形式。对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演示或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采用此种形式时,由组织或者主持鉴定的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2.函审鉴定

函审鉴定是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的鉴定方式。该方式适合于那些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组织函审鉴定时,由组织或者主持鉴定的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是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如医疗仪器类、医用新材料等)进行评价的鉴定方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若凭检测报告难以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专家组成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4.会议评审

对于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点多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或者主持评审的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一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或小组),由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材料、听取汇报及答辩、讨论、测试等方法对软科学成果作出评价,评审结论须经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

5.通信评审

根据软科学成果的特点,也可采用通信评审,由同行专家七至九人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软科学成果做出评价。评审委员会须填写评审意见表,组织评审单位安排专人对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评审结论须经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

四、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的条件

科管部门和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者,首先应根据科技成果的定义和科技成果具有的属性,全面充分地考虑所申请鉴定的成果内容是否属于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的范畴,是否符合申请鉴定或评审应具备的下列条件:

1.申请鉴定或评审成果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申请鉴定或评审的成果应全面完成科研合同或计划书的各项内容,达到规定的要求;参加研究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的资格无异议,无权属之争,名次排列上达到一致意见;有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对于基础研究性成果,要求其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主要论文在全国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同行的引证;应用研究性成果必须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或已推广应用;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

2.申请鉴定或评审成果技术资料上应符合的具体条件

申请鉴定或评审成果在技术资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基础研究性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比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应用研究性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或应用效果报告、主要实验记录及有关设计与工艺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及证明材料等。对于临床病例总结和疗效观察,要根据不同病种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并经一定时间的随访;软科学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情况对比材料等;推广已有科技成果应达到和超过原成果水平,并具有较大面积推广的证明材料;引进国外的先进科技成果,应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重大改进,并出具一定推广范围和推广效益的证明材料;卫生标准须经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有关分委会审定合格并出具证明;实验动物应属合格动物,并取得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合格证。

3.选聘参加鉴定或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是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或指定的对口检测机构承担的,专家的聘请应从国家及省市等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目前,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部分省市专家库尚未建立的,暂时还通过相关行业部门推荐的途径加以解决,成果鉴定单位应组织严格的同行评议,选聘参加鉴定或评审的专家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对被鉴定或评审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并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根据新的鉴定办法规定,凡属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和长期脱离教学、科研、医疗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专家。

五、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的程序

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国家科技部和卫生部等对科技成果申请鉴定的程序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和要求,其基本程序为:提出申请—审查批准—组织鉴定或评审。

1.提出申请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部门或个人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同时递交申请鉴定的科技资料。科研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表的填写内容及申请鉴定的科技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对审查通过的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作出客观评价,签署意见后,在建议的鉴定或评审日期前二个月,根据科研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或评审。

2.审查批准

组织鉴定或评审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申请后,首先要在形式上对完成单位提交申请鉴定或评审项目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属于鉴定或评审范畴、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同时,着重对研究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并初步判别成果的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与实用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或评审单位一般在三十天内完成审查,并对是否同意组织鉴定或评审以及鉴定或评审形式作出批复。

3.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

(1)基础研究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研究的目的是否明确、成果的论点与论据是否严谨、有关数据是否准确、结论是否可靠,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领域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国内外的实际水平、应用前景与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评价、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等。

(2)应用研究成果的鉴定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成果的设计思想、技术指标或结构造型、生产工艺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有否达到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指标;有关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度如何;应用价值及推广方案的可能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算、分析的可靠性;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3)软科学成果的评审内容包括所需的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意义;提出的观点、方法和理论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科研规模和效率的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应聘参加鉴定或评审的专家,应针对上述主要内容对科技成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鉴定或评审意见书,专家在相应的鉴定或评审证书中签定以示负责。接受组织鉴定单位委托,承担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即为鉴定意见,与会议和通信鉴定或评审具有同等效力。鉴定或评审工作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的《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是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技术评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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