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的管理体制和组织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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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幼保健院管理体制

1.妇幼保健院按行政区划、功能和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妇幼保健院指县(区、市)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指市(地)级妇幼保健院及京津沪县(区)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妇幼保健院。

2.妇幼保健院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科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一般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妇幼保健院内设保健部和临床部。保健部和临床部均设有相应门诊。

3.妇幼保健院的基本建设、业务经费、装备经费等应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妇幼保健院的保健部分实行预算包干、全额补助。临床部分实行差额补助。妇幼保健经费要专款专用,保证保健工作的必需经费。

4.各级妇幼保健院的级别与同级医院、卫生防疫机构相等。

5.妇幼保健院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人员编制,保健部人员编制:

(1)省级妇幼保健院:一类,121-160人。二类,80-120人。

(2)市、地级妇幼保健院:一类,61-90人。二类,40-60人。

(3)县(市、区)级妇幼保健院:一类,41-70人。二类,20-40人。

妇幼保健院内,临床部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增加编制。

二、妇幼保健院的组织设置

1.三级妇幼保健院

(1)建筑规模

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400平方米;

床位不少于150张;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2)人员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在6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5增加编制;

必须配备经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少于75%。

临床卫技人员中医师与护士比为1∶2。

(3)科室设置

业务科室:

一级科室:

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妇科、产科、儿科、急诊科;

二级专业分科:

婚姻保健、围产保健、优生咨询、女职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妇女心理卫生、妇女营养、乳腺保健、产前诊断、产后康复、医学美容、计划生育、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口腔保健、儿童眼保健、儿童听力保健、儿童康复、儿童心理卫生、儿童营养、培训指导科、妇科内分泌、生理产科、高危产科、MICU、新生儿科、NICU、中医儿科等专业。

医技科室及其他:

药剂科、器械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病理科、手术室、麻醉科、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图书馆等。

2.二级妇女保健院

(1)建筑规模

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床位不少于100张;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5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人员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在4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4增加编制;

配备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少于80%。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不少于8人。

临床卫技人员中医师与护士比为1∶2。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之比为1∶3∶5∶7,护师以上者占护理人员总数的比率不少于20%。

(3)科室设置

业务科室:

一级科室:

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妇科、产科、儿科。

二级专业分科:

婚姻保健、围产保健、优生咨询、女职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妇女心理卫生、妇女营养、乳腺保健、产前诊断、产后康复、医学美容、计划生育、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口腔保健、儿童眼保健、儿童听力保健、儿童康复、培训指导科、生理产科、高危产科、新生儿科、中医儿妇等专业。

医技科室及其他业务科室:

药剂科、器械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病理科、手术室、麻醉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等。

3.一级妇幼保健院

(1)建筑规模

住院床位数不少于30张;

保健用房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人员配备

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

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全院职工的80%以上。

卫生技术人员中从事群体保健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0%。

有两名以上副主任医师。

(3)科室设置

业务科室:

婚姻保健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妇科、产科、儿科。

医技科室:

检验科、药房、手术室、消毒供应室、B超心电图室、放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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