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妇幼保健院的职责
1.省级妇幼保健院是国家高层次的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它可以提供全面、系统、高质量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优生优育技术、医疗护理、监测监护等保健服务。
2.全面掌握全省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主要的健康问题、常见疾病和妇女儿童群体的多发性疾病、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及主要致死原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需求和服务质量,出生人口质量及影响妇女儿童群体健康的主要生物、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的妇幼保健规划和支持性规划。省级妇幼保健院作为业务的牵头单位参与规划的具体实施。
3.负责全省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信息统计、健康教育、培训、科研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具体业务工作的技术指导并负责对市地级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和审评,定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
4.掌握全省妇幼卫生专业队伍数量、知识和技术水平,根据妇幼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在职人员及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要有计划培训妇幼保健短缺专科人才,以满足保健工作的重要。
5.能承担本科室研究生及妇幼卫生中高级人才的进修培养任务。
6.能承担国家、省级科研课题和进行国际合作;针对本省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主要问题、重点疾病,开展应用性研究工作并负责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7.接受下级妇幼保健院的会诊、转诊,坚持双向转诊制度。为市地县妇幼保健院提供有关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围产期检测技术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8.负责服务、整理、分析、储存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指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人口出生质量、各项妇幼卫生工作指标及妇幼卫生资源转入等数据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院。负责对危害妇女儿童健康主要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开展防治工作,承担国家检测室的监测任务。
9.执行省级妇幼保健院建筑、装备标准。
二、市(地)妇幼保健院的职责
1.市(地)妇幼保健院受市(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接受省级妇幼保健院业务指导,同时负责指导县级妇幼保健院的业务工作,起到承上启下工作的作用。
2.市(地)妇幼保健院以提高本地区妇女、儿童群体的健康水平和人口质量为目标,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优生优育为中心任务,指导基层的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业务,肩负着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规划的实施与监测任务。
3.能提供全面的、系统、连续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优生优育及妇产科、儿科的保健医疗服务,解决本地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妇产科、儿科的疑难疾病的会诊和治疗,承担所辖县的会诊、转诊任务并执行双向转诊制度。
4.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健康问题、主要疾病、孕产妇和婴儿死亡情况及主要死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发展规划以及防治计划并牵头实施。
5.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与地区综合医院妇产科、小儿科、计划生育科及地区防疫站建立密切联系,承担本地区妇幼卫生业务工作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信息统计工作及基层培训工作的质量监测和质量评审。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妇幼保健院报告。
6.承担基层医疗保健单位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进修、本院人员的在职教育并全面掌握本地区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的现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7.承担中等卫校妇幼医士、助产士专业及妇幼卫生专科和大专班的实习任务。
8.负责本地区妇幼卫生常规报告、抽样调查、监测点的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妇幼保健院。
9.执行市(地)级妇幼保健院建筑标准。
10.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建立实验地段,在地段内承担妇女儿童的系统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等各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
11.负责本地区妇幼卫生、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方面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基层人员培训工作。
12.承担必要的科研课题和国际合作项目。
三、县级妇幼保健院的职责
1.针对国家妇女儿童健康目标和支持性目标的要求,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规划并牵头实施。
2.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掌握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存在问题、并发症及并发症发生乃至转归情况,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优生咨询工作,掌握人口质量,为提高人口素质服务。
3.负责全县妇女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方面的健康教育工作。把一些自我保健知识和简单技术教给广大农村妇女,提高她们自我保健、与疾病和不卫生习惯作斗争的动力。
4.负责全县妇幼卫生常规报告等统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工作,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的依据,并同时报上一级妇幼保健院。
5.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根据本县妇幼卫生人员的实际业务水平和工作需要,开展岗位培训。
6.正确指导农村的新法接生,努力创造条件,提高乡卫生院产科助产水平,改善产科住院及接生条件,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农村孕产妇死亡率。负责乡卫生院、中心乡卫生院产科的技术指导,开展产科质量、孕产妇死亡、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生育技术事故的审评工作。
7.负责乡镇企业及农村劳动妇女的保健工作并监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8.负责县、乡镇儿童入托、入学前健康体检及托幼机构保健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